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民初59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37元,减半收取计182.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丽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赵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