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7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浩翔建材销售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隆广场大厦4层403-575。
负责人:**。
上诉人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22)新4321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另一被告乌鲁木齐浩翔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的住所地为新疆阿勒泰市,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且乌鲁木齐浩翔建材销售部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诉讼成本,本案应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以其应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在位于***至喀纳斯高速路二分部沙厂打井两口,但未收到打井款为由,主张支付欠款。本案是因合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地点为***县辖区,故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为***县辖区,并受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