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5层9号。
法定代表人:崔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中亚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9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法律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作为原审被告参加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文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