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881号
原告:沈阳乐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云。
委托代理人:丁德亮。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原告沈阳乐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乐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