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乐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裕宏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乐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6925号
原告:沈阳裕宏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雅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乐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郭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裕宏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乐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裕宏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裕宏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阳裕宏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