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创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创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6民初59号
原告:四川鑫创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717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1948年9月12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该公司夹江亿都国际商贸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9年2月7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
诉讼代表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该所系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四川鑫创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鑫创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创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鑫创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7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338元,由原告四川鑫创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