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143号
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滨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好医生大道(安州花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李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