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民初385号
申请人: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6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3144038656。
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欣,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新科路2段3号2楼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8KE6D7U。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安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安新好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安新好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0万元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查询范围为银行存款)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金额限额内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