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胜县沿口福祥租赁站、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614号
原告:武胜县沿口福祥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两路口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2MA683DU08H。
责任人:余森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贞,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6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3144038656。
法定代表人:李丽。
被告:杨文智,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武胜县沿口福祥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文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武胜县沿口福祥租赁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沿口福祥租赁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沿口福祥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武胜县沿口福祥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顾 琦
法官助理  杨梦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