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431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伯军,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6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琦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