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三立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977号
原告:厦门三立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凤祥六里4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开发。
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23号(1号楼)3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清。
原告厦门三立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三立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后,本院依法组织诉前调解,并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厦门三立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三立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三立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三立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春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田陈林)
代书记员( 陈琼 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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