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322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南铿,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琦、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23号(1号楼)3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0000UFX8A。
法定代表人:郑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
负责人:林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斌,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无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丽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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