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5执保416号
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135381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23号(1号楼)3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0000UFX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324013.52元的财产,并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用。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324013.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章先攀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