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9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23号(1号楼)3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8年10月30日,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认为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23号(1号楼)3楼01单元只是公司注册地,其主要办事机构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观音山营运中心5号楼1002。海沧区人民法院核实后,发现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23号(1号楼)3楼01单元确非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将本案移送给思明区人民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讼争协议签订时,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23号(1号楼)3楼01单元,不因签订协议后住所地变更而变更管辖法院,且厦门鑫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已应诉答辩且提出反诉,本案应由海沧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