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执行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20)川0502民初6017号民事调节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次性性偿还借款1033.6万元(利息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2%支付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00元,执行费77788元,合计1046568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465688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心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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