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2执恢3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等10387900.00元、执行费7778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65688.00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丽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