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边鑫盛顺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4财保67号
申请人:马边鑫盛顺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马边民建镇红旗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8988206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兵、凌波,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1.2期河畔家园B区61栋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0689782678。
法定代表人:**。
马边鑫盛顺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8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边鑫盛顺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六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98525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边鑫盛顺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