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民初420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全,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巨鑫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照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兵,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王道金,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道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47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泓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