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民初26号之五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梦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
法定代表人:黄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清,大竹县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巨鑫园小区A幢31号。
法定代表人:柳泽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正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60.00元,减半收取计15938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杜 谨
审判员 古 霞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古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