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民初26号之五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梦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
法定代表人:黄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清,大竹县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巨鑫园小区A幢31号。
法定代表人:柳泽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正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60.00元,减半收取计15938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杜 谨
审判员 古 霞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古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