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9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西泉怡庭6幢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万源市官渡镇新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川1781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13071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8月31日,被告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已足额冻结13071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本院调查,被告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区支行开设的账号XXXXXXX********内,本院已足额冻结13071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除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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