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951号之二
申请人: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万源市官渡镇新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西泉怡庭6幢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2月8日调解结案。申请人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130710.00元的冻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1307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