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951号 原告: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万源市官渡镇新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西泉怡庭6幢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13071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130710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源市恒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13071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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