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2362号
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聊城路1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83459394H。
法定代表人:吴志波,经理。
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新二路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705R.
法定代表人:孙强,经理。
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