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执297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705R。
主要负责人:丁鲁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现发,男,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东莞镇黄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90612791J。
主要负责人:邱宜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8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莒县荣丰矿业有限公司设备及矿山等财产均已被依法处理,未有剩余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22执29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