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执298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705R。
法定代表人:丁鲁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现发,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烟泰南侧崂山路西侧(莒县工业园),注册号371122200000235。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00449元及利息)。
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同意终结本院(2020)鲁11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同意终结本院(2020)鲁11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1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