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等与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22民初1533号
原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705R。
法定代表人:丁鲁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会,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东营路**(锦程嘉苑社区八里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N6D6429。
主要负责人:姚建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会,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烟泰路南侧崂山路西侧(莒县北工业园),注册号371122200000235。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与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449元及相应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左右,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曾为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建10KV配电工程,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10449元,被告已支付110000元,尚欠100449元。2007年11月6日,被告向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一份,承诺2007年11月24日前全部付清欠款。该款经多次催要未付。2018年10月31日,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停业注销,债权债务由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实际承接该笔债务。
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加盖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公章的承诺付款书一份、《关于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五莲县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一份、《关于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被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股东决定》一份、吸收合并公告一份、公司注销情况一份,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推定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对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左右,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10449元,被告已支付110000元,余款100449元未付。2007年11月6日,被告向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一份,承诺于2007年11月24日前全部付清欠款。
2018年6月26日,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分别作出《关于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五莲县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关于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被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股东决定》,主要内容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吸收工作完成后,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续,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注销,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继。
2018年10月31日,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经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注销,注销备注说明为:被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
2013年3月13日,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
审理中,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主张利息以100449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院认为,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与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莒县宏德电力有限公司被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其债权债务关系由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对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地位本院予以确认。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不是涉案合同主体,对其要求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尚欠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449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给付该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利息以100449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449元;
二、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0044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对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被告莒县华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董克华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盛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