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1102执3961号之三 ?? 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心医院。 本院在执行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心医院应向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89552.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心医院于2022年9月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心医院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00元剩余工程款1589522.9元及利息1346485.66元、诉讼费20735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5日内向被执行人开具对应发票; 二、上述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若被执行人严格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剩余利息及***行金,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并申请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执行,并不再放弃本案剩余利息及***行金; 三、本案执行费482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执39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员  *** ??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