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21民初797号 原告:****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石材工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EARC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与烟台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N66CU48。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70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邦公司)与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源电力工程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合源电力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3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本次诉讼中所支付的律师费3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客户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公司3200KVA配电工程。2021年1月15日,被告将配电工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2021年4月5日上午9时22分,原告公司突然全部断电,经查明断电原因为被告安装的变压器输出低压电柜低压盘母排栓未固定,使用中铜排相间火弧短路,高低压电盘过流保护跳闸,造成全部断电。经五莲公证处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原告核实确认本次断电损失7736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被告拖延至今未赔偿。综上所述,被告安装的配电设备存在重大安装质量问题,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处理。 被告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辩称:1、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案由错误。2、原告诉状中主张2021年1月15日交付使用,2021年4月5日上午突然断电,双方合同11.1条明确约定“验收合格送电48小时内无异常,工程设施交付于原告”、合同6.6条明确约定“交付后运行中由原告原因引起的事故,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断电原因系变压器输出低压电柜低压盘母排栓未固定,使用中铜排相间火弧短路,高低压电盘过流保护跳闸,设备交付后,原告有义务进行维护管理,原告如果维护不当、或疏于维护、或故意松动螺栓、或松动后不进行紧固、或其他原因导致停电,责任不在于被告,如果被告施工的设备交付使用时存在螺栓未紧固问题,供电部门不会给予供电,不会近3个月时间才发生电弧短路,显然原告停电与被告施工以及设备无关。停电短路的原因有多种,电弧短路的原因一般是瞬时过载、过压、受潮等原因导致,原告在正常使用近3个月,自称发生电火弧短路跳闸,停电无论是否属实,均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告作为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有义务对自己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修、维护,且有义务对线路断停电有预案,原告如因断电导致损失应承担责任,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合源电力工程公司辩称:同分公司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宏邦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客户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公司配电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工程安全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 2、《公证书》及视频资料,证明:2021年4月5日上午原告方正常生产期间突然断电原因及被告方维修、相关损失证据保全。详细记录了配电室内的变压器出线柜及有关线路、电器测控装置及车间内的损失。 3、工作记录本1个,证明:被告方安排相关人员在原告方修复供电过程和突然断电原因是被告方安装设备时母排栓未固定拧紧,由被告方安排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原告方职工***与被告方***通话录音的音频资料及文字整理记录,证明:断电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联系被告沟通修复恢复供电的过程,以及确认突然断电原因是被告安装供电设备时母排栓未固定拧紧,和突然停电给原告方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5、2021年4月5日停电损失报告1份,证明:原告在本次断电事故造成的损失为77.36万元(包括支出公证费4000元) 6、代理合同1份、律师费发票1份、银行转账记录1份,证明: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支出律师代理费36000元,依据工程承包合同14.5条的约定,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对于上述证据,合源电力工程分公司质证认为: 1、证据1《客户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签订时间不准确,合同中被告答辩中所讲的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原告如果在已交付后发生其诉状中所称的原因停电,应自行承担损失。 2、证据2《公证书》仅是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了录像拍照,并不能证明停电原因,不能证明损失数额。 3、证据3记录本真实性不确定,该记录并无任何一人系被告单位职工,从记录中也能够确认并非被告人员,该记录同样无法证明断电原因。 4、证据4录音的真实性不确定,通过听取录音临时无法确定其中一方通话人员是否为***以及***的身份需要庭后核实,实际录音与文字整理的内容不符,差异较大,整个通话过程中,基本是其中一人主张“这边螺丝松了”,该5次通话不能证明原告主张。从5次通话录音刻印看出录音中原告主张的***从未到过事故现场,录音中对于螺丝松动的陈述也均是录音中***单方陈述,从双方录音的主要内容看,***仅是协调事故发生后相关配件的配送,录音对于断电的原因没有证明作用,对于螺丝是否松动、是何种原因松动、螺丝松动是否违反操作规范都没有证明作用。 5、证据5系原告单方面制作,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6、证据6代理合同及发票,无论原告是否支出相关费用,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原告本次诉讼给被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承担的权利。 合源电力工程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分公司的意见。 对于宏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1、证据1、2、6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纳;2、证据3工作记录本虽系原告方工作人员自行记录,但记录连续、完整,其上有不同人员签名见证,故对其真实性可予采纳;3、证据4通话录音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一定关联性,能否证明断电原因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4、证据5损失报告是原告方自行制作,被告不予认可,除公证费4000元支出有规范票据证实外,其他损失应当通过评估确定;证据6代理合同及发票真实、合法,应予采纳,能够证实宏邦公司支出了律师费36000元,相关费用应否由被告承担将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 为证实其抗辩主张,合源电力工程公司及其五莲分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一份,证明:原告**确认涉案配电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验收合格,与原告诉状所陈述的于2021年1月15日交付使用的事实一致。根据合同6.6条约定,交付后发生的事故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2、原告2021年6月24日内部通知一份、(2021)鲁1121民初3857号案关于原告对该通知质证无异议的相关法庭审理笔录,证明:原告因停电处罚了自己的责任部门,停电系因原告内部管理检查维护不当导致,与被告无关;还证明:原告日常生产中经常发生烂板(产品)等生产事故,造成生产的产品报废,故价格鉴定中所涉及的报废产品不一定是停电当日所形成,停电导致的产品报废只会在生产线上,不会包括地下场地堆放部分。 3、原告内部配电管理制度照片2张,证明:原告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必须对配电设施定期巡视检查维修,原告停电明显系自身巡视检查维修不当导致,与证据2互相印证。 4、通过百度搜索的“低压配电设备巡视内容”、“低压配电装置巡视检修”两份,证明:作为使用设备的原告,应对自己的用电设备定期(至少每周一次)巡视检查,内容包括各部位连接点,包括母线和二次线连接点,有无过热,螺母有无松动或脱落,发黑现象,整个装置的各部位有无异常掀动、振动或异味、焦糊味,装置和电器的表面是否清洁完整,接地连接是否正常完好;即使原告的停电原因为母排连接螺丝松动短路,也系原告自身巡视检查不到位导致,与证据2、3互相印证。 5、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合源电力工程公司为电力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承装类电力工程二级资质具有签订本案受电工程的资质,涉案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对于上述证据,宏邦公司质证认为: 1、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该竣工检验意见单,仅是对被告交付的供电设备一个外观的形式勘查说明,并不是对整个工程质量的检验报告,被告方直接让原告方**,并没有进行现场的勘查验收。而且该意见单中并没有供电企业**确认,仅加盖“竣工检验五莲专用章”,没有安装质量的检验。 2、证据2内部通知和3857号案件当中笔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实被告主张,也不能证明断电原因与被告没有关联性。 3、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主张,能够证实原告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用电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4、证据4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即使原告在检修中也无从发现该断电原因,因为该配电设施在被告交付时全部用绝缘护套包裹。 5、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仅仅是第二被告的资质证书。 对于两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1、证据1、2、3、5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纳,能够证明:被告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涉案配电工程经过了原告方验收,工程交付后,在使用中原告方有义务进行巡视检查,但不能直接证明断电的原因和低压设备中的螺丝松动系原告自身行为所致;2、证据4来源于网络,系低压配电设备巡视检查的常见做法,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予采纳。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委托***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低压设备断电原因及断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2022年5月7日***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函一份,说明:可以受理前述两项鉴定,断电原因为事故原因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损失金额为损失评估事项由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2022年10月26日,***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一份,对断电原因分析说明:由《公证书》中的照片及视频分析可知,配电柜内母排连接处有螺丝未拧紧的现象,由**排连接处因螺丝未拧紧使得接触电阻增大,造成接触点产生局部严重发热、电弧闪络等现象,产生的高温造成母排护套熔化,进而使得相间出现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鉴定意见为:2021年4月5日断电原因为母排连接螺丝松动引起局部高温、闪络等现象形成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三名鉴定专家组成员的资质证书,另外还就被告方的书面异议作出了回复说明。 2022年10月21日,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一份,认为定:原告发泡陶瓷生产线因停电产生的损失共计649736元。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营业执照、价格见证评估机构执业备案证书、三名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宏邦科技公司对上述技术鉴定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没有异议。 两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中没有相关电力事故原因认定的资质。对于***公司出具的函、异议说明加盖的是函件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所出具。***公司的下属公司,并非五莲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同时函件也说明鉴定报告中的人员并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该鉴定报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另外,双方对公证书能够证明的事项存在重大争议,该公证书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以该公证书作为鉴定依据明显的是以结论推倒原因;该价格鉴定一家只能作为原告提供的损失物品的价值的依据,对于该部分损失物品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没有证明作用,涉案鉴定意见的价值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和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均系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鉴定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或资格证书,鉴定程序合法、规范,鉴定所依据的公证书真实合法,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故两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对于上述断电原因鉴定报告和价格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宏邦公司是一家从事隔热隔音材料制造与销售的公司,拥有一条发泡陶瓷生产线。2020年8月24日,宏邦公司与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签订《客户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宏邦公司将其320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固定总价为1320000元,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代表为***。关于工程质量与验收,双方在4.2条约定“本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满足电网运营商的相关要求”,在11.1条约定“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送电后48小时无异常,所有供、配电设施移交于发包人”;关于权利和义务,双方在6.6条约定“交付使用后运行中由于发包人操作不当、设备过载运行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备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承包人可以协助处理,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在14.5条约定“因违约导致诉讼或争议发生的,由违约方承担并支付对方因诉讼或争议处理发生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021年1月15日,经现场检验合格后,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向宏邦公司交付了涉案配电工程,宏邦公司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中签章。2021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宏邦公司生产过程中在突然断电,经查,配电室内烟雾缭绕有刺鼻气味、低压总盘及各低压柜断电,宏邦公司遂联系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前来修复并联系五莲县公证处对配电室及生产线的现场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宏邦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4000元。当天,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指派人员到宏邦公司对配电柜进行了修复,宏邦公司机电室主任工作记录本记载了断电及修复过程,对停电原因记录为母排连接处螺栓未紧,发热打火造成相间短路,致高压电柜保护动作跳闸,**等5名维修人员在日照合源电力公司操作人员处签字。公证书及相关照片、视频显示:AA07号和AA15号低压柜内多处绝缘护套封有烧焦、熔化、烟熏痕迹,宏邦公司的发泡陶瓷生产线运行停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宏邦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委托***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低压设备断电原因及断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2022年5月7日***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函一份,说明:可以受理前述两项鉴定,断电原因为事故原因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损失金额为损失评估事项由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宏邦公司支出鉴定费145000元。 2022年10月26日,***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一份,对断电原因分析说明:由《公证书》中的照片及视频分析可知,配电柜内母排连接处有螺丝未拧紧的现象,由**排连接处因螺丝未拧紧使得接触电阻增大,造成接触点产生局部严重发热、电弧闪络等现象,产生的高温造成母排护套熔化,进而使得相间出现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鉴定意见为:2021年4月5日断电原因为母排连接螺丝松动引起局部高温、闪络等现象形成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2022年10月21日,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一份,认定:原告发泡陶瓷生产线因停电产生的损失共计649736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配电工程系由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施工,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断电,经专家鉴定,停电的原因在**排连接处因螺丝未拧紧,而该处螺丝事发前全部由绝缘护套封包,没有证据证明现场检验时打开护套对螺丝状态进行了检查,也没有证据证明自交付至停电前的短期内存在导致螺丝由拧紧状态变为松动的外力作用,基于以上分析足以认定在交付时低压柜母排连接处的部分螺丝并未拧紧。虽然在交付时宏邦公司已经确认检验合格,但因螺丝全部由绝缘护套封包、宏邦公司缺乏专业能力进行检验,故不能据此认定配电工程交付时螺丝已经拧紧。 因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交付的配电工程存在低压柜母排连接处螺丝未拧紧的质量问题,导致宏邦公司在生产线运行过程中突然断电,给该公司造成了原料报废、生产设备受损等损失,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宏邦公司因断电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然涉案螺丝由绝缘护套封包,但可以断电打开护套检查螺丝状态,宏邦公司未充分检验涉案配电工程即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仔细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螺丝松动未拧紧的情况,因此,其对配电设施的断电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存在重要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涉案配电工程在交付时虽已存在螺丝未拧紧的安装质量瑕疵,但交付后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条件对配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涉案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已经完全交由宏邦公司负责,故宏邦公司有义务对上述安装质量瑕疵及时发现并纠正,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对于涉案配电设施的断电存在同等过错,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应当对宏邦公司的断电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宏邦公司损失324868元。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系合源电力工程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合源电力工程公司承担,故合源电力工程公司应当与其分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损失赔偿义务。宏邦公司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公证费(4000元)均系因断电产生的后续费用,根据合同的约定,结合双方对于断电发生的过错,本院酌定合源电力工程五莲分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的50%,即20000元。 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停电产生的损失3248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6元,由原告****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93元,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03元;鉴定费145000元,由原告****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500元,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