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石材工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EARC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机电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与烟台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N66CU48。 诉讼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70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邦公司)与上诉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上诉人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力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赔偿宏邦公司断电产生的损失649736元,并支付律师费和公证费40000元;2.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应当赔偿宏邦公司断电产生的全部损失,一审判决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给宏邦公司的配电设施存在重大安装质量问题,构成违约。1.一审认定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的配电工程存在低压柜母排连接处螺丝未拧紧的质量问题,给宏邦公司造成原料报废、生产设备受损等损失,存在违约行为。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宏邦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应当赔偿宏邦公司断电的全部损失,而一审法院却判决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仅承担断电损失50%的赔偿责任错误。2.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以质量优先为原则,在双方对配电工程安装质量存在争议的前提下,鉴定结果效力优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的证明效力。虽然《客户工程承包合同》11.1条约定“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送电后48小时内无异常,所有供、配电设施移交于发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气管线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的配电工程是一种隐蔽工程,从外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是否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因此不能以送电48小时内无异常就视为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具有建筑企业资质和承装电力设施许可,宏邦公司的断电事故并非仅是安装质量瑕疵,而是重大安装质量问题,且一审法院也认为宏邦公司缺乏专业能力进行检验,涉案螺丝均由绝缘护套封包,非专业的宏邦公司无法检验发现,一审法院认为宏邦公司未充分检验即投入使用,超出了宏邦公司的一般检验能力,加重了宏邦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和常理,宏邦公司在断电事故中不存在过错。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断电的全部损失。双方签订的《客户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给宏邦公司的配电设施存在重大安装质量问题,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构成违约,应当依法赔偿宏邦公司的全部损失。 阳光电力五莲公司辩称,一、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1.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的涉案工程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供电部门也已验收合格并供电运行,涉案工程符合质量约定标准。2.涉案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涉案工程于2022年1月15日交付使用,而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4月5日,在涉案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供电运行近三个月的时间内并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而依据宏邦公司提交的检查记录本,在此期间,宏邦公司多次检查,均一切正常。在涉案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供电运行近三个月,并且检查正常的情况下,一审仍认定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的工程存在瑕疵,无疑是扩大了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的举证责任。二、宏邦公司应自行承担其相应损失。1.依据客户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涉案受电工程交付后***公司承担管理维护责任。依据客户工程承包合同第11.1条,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送电后48小时内无异常,所有供配电设施移交于宏邦公司。涉案受电工程验收后,产权***公司所有。同时依据客户受电工程第6.6条,交付使用后运行中由于宏邦公司操作不当、设备过载运行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备等原因引起的事故,宏邦公司承担全部费用。2.宏邦公司对涉案受电工程进行管理维护是其法定职责。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及《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规定,涉案受电工程为宏邦公司专用,应***公司运行维护管理。因此,对于涉案供电工程在交付后管理维护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公司自行承担。三、宏邦公司的损失超过了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的合理预期,不应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承担。依据客户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阳光电力五莲公司违约承担的责任为负责整改和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对于宏邦公司生产经营损失并非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签订合同时能够预料。而宏邦公司请求的损失均为生产经营损失,其中原料粉料报废、原料泥浆挖掘清理、搅拌机电机受损贬值,泥浆输送管路破裂炉窑内产成品废弃损失、停电期间窑炉可产成品损失、升温费、停产人工费、辊棒受损贬值等不仅明显超过了签订合同时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的合理预期而且该部分损失属于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不应计算在损失赔偿数额中。 阳光电力公司辩称,同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的上诉意见一致。 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宏邦公司对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上诉数额344868元);2.宏邦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涉案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受托鉴定机构,无权出具价格鉴定报告。依据一审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本案委托的鉴定机构为***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工商查询结果,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不同的法人主体。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受托鉴定机构,无权出具价格鉴定报告。2.***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相关鉴定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报告应附鉴定人的相关资质证明。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没有相关电力事故原因认定的资质,甚至在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中电力鉴定都不是***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验室认可证书对于***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涉案的事故鉴定资质没有列明。“技术鉴定报告”后附的鉴定人员无一人系该鉴定机构人员,后附证书证明,其中所谓鉴定专家***为淮南市自来水公司人员,***为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人员,***为淮南供电局人员,相关证书也不一致,既有职称评审部门的,还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均存在无鉴定资质问题。3.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程序违法。一审中,对于鉴定报告的鉴定资质、鉴定依据等重要事项双方均存在重大争议且存在诸多问题。因相关争议事项无法解决,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明确表示要求鉴定人出庭并同意缴纳出庭费用。但一审法院未按照证据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致使鉴定报告结论与宏邦公司提供的记录本和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提交的实验记录存在重大分歧。因此,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涉案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涉案工程质量合格且宏邦公司正常使用近三个月,无任何证据证明交付时存在螺丝未拧紧等质量瑕疵,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1.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审中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已提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证明涉案受电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7条,第43条,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是供电的前提条件。现涉案工程在2021年1月15日就已交付宏邦公司并供电运行。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宏邦公司不认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宏邦公司已使用涉案工程,因此不应支持其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请求。3.宏邦公司提供的日常维护记录本记载,2021年3月份其三次维护检查,各连接部位均正常,且温度正常,不存在螺丝松动的事实。宏邦公司的记录本证实,宏邦公司2021年3月三次检查结果均为一切正常。一审以“该处螺丝事发前全部由绝缘护套封包,没有证据证明现场检验时打开护套对螺丝状态进行了检查,也没有证据证明自交付至停电前的短期内存在导致螺丝由拧紧状态变为松动的外力作用”为由,推定交付时低压柜母排连接处的部分螺丝并未拧紧缺乏依据,且严重与实际不符。绝缘护套是带卡扣的起绝缘作用的护套,验收、检查时十分容易打开卡扣查看,也是应当查看的部位。工程验收合格及设备生产厂家验收报告能够证实当时不存在螺丝未拧紧的情况。如果螺丝未拧紧,温度一定会升高不正常,无法正常使用,不可能整个2021年3月份多次维护检查温度等均一切正常。一审关于交付时螺丝就是松动的推测缺乏客观依据,与基本常识不符,且与诸多证据相矛盾,更与宏邦公司自2021年1月15日交付使用至2021年3月31日使用和检查均正常的事实不符。三、涉案受电工程交付后,宏邦公司承担管理维护责任。设备设施在宏邦公司控制管理下是否发生螺丝松动或其他情况,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无法知晓和控制,如因螺丝松动导致停电,不应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承担责任。四、价格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宏邦公司损失的依据。1.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对宏邦公司的损失不存在违约和过错。2.损失明细表中损失与本案无关联性。价格鉴定报告第十一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明确,该价格鉴定结果仅对宏邦公司提供的《损失统计表》中的价格负责,不对标的损坏成因进行确认。因此,宏邦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统计表中的相关物品是由本次停电事故造成。对于超过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合理预期的损失不应***公司承担。 宏邦公司辩称,技术鉴定报告和价格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和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均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鉴定程序合法、规范,鉴定所依据的公证书真实合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先后二次勘察现场,法院均依法通知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而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第一次中途离开,第二次直接未到现场,现在又提出鉴定程序违法,认定损失不当,有违诉讼诚信原则。一审中宏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工作记录本、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能够充分证明宏邦公司断电事故为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的配电工程低压柜母排连接处螺丝未拧紧的安装质量问题导致,***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也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查明断电原因正确。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宏邦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责任,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应当对宏邦公司的断电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以质量优先为原则,在双方对配电工程安装质量存在争议前提下,鉴定结果效力优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的证明效力。 宏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赔偿宏邦公司损失773600元;2.判令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承担宏邦公司本次诉讼中所支付的律师费36000元;3.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宏邦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客户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双方就宏邦公司配电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工程安全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 2.《公证书》及视频资料,证明:2021年4月5日上午宏邦公司正常生产期间突然断电原因及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维修、相关损失证据保全,详细记录了配电室内的变压器出线柜及有关线路、电器测控装置及车间内的损失。 3.工作记录本1个,证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安排相关人员在宏邦公司修复供电过程和突然断电原因是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安装设备时母排栓未固定拧紧,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安排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宏邦公司职工***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通话录音的音频资料及文字整理记录,证明:断电事故发生后,宏邦公司及时联系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沟通修复恢复供电的过程,以及确认突然断电原因是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安装供电设备时母排栓未固定拧紧,和突然停电给宏邦公司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5.2021年4月5日停电损失报告1份,证明:宏邦公司在本次断电事故造成的损失为77.36万元(包括支出公证费4000元) 6.代理合同1份、律师费发票1份、银行转账记录1份,证明:宏邦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支出律师代理费36000元,依据工程承包合同14.5条的约定,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 对于上述证据,阳光电力五莲公司质证认为: 1.证据1《客户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签订时间不准确,合同中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答辩中所讲的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宏邦公司如果在已交付后发生其诉状中所称的原因停电,应自行承担损失。 2.证据2《公证书》仅是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了录像拍照,并不能证明停电原因,不能证明损失数额。 3.证据3记录本真实性不确定,该记录并无任何一人系阳光电力五莲公司职工,从记录中也能够确认并非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人员,该记录同样无法证明断电原因。 4.证据4录音的真实性不确定,通过听取录音临时无法确定其中一方通话人员是否为***以及***的身份需要庭后核实,实际录音与文字整理的内容不符,差异较大,整个通话过程中,基本是其中一人主张“这边螺丝松了”,该5次通话不能证明宏邦公司的主张。从5次通话录音可以看出录音中宏邦公司主张的***从未到过事故现场,录音中对于螺丝松动的陈述也均是录音中***单方陈述;从双方录音的主要内容看,***仅是协调事故发生后相关配件的配送,录音对于断电的原因没有证明作用,对于螺丝是否松动、是何种原因松动、螺丝松动是否违反操作规范都没有证明作用。 5.证据5系宏邦公司单方面制作,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6.证据6代理合同及发票,无论宏邦公司是否支出相关费用,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无关,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宏邦公司本次诉讼给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造成的律师费损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保留要求宏邦公司承担的权利。 阳光电力公司的质证意见同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的意见。 对于宏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证据1、2、6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纳;2.证据3工作记录本虽系宏邦公司工作人员自行记录,但记录连续、完整,其上有不同人员签名见证,故对其真实性可予采纳;3.证据4通话录音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一定关联性,能否证明断电原因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4.证据5损失报告是宏邦公司自行制作,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不予认可,除公证费4000元支出有规范票据证实外,其他损失应当通过评估确定;证据6代理合同及发票真实、合法,应予采纳,能够证实宏邦公司支出了律师费36000元,相关费用应否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承担将在一审法院认为部分阐述。 为证实其抗辩主张,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一份,证明:宏邦公司**确认涉案配电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验收合格,与宏邦公司诉状所陈述的于2021年1月15日交付使用的事实一致。根据合同6.6条约定,交付后发生的事故***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2.宏邦公司2021年6月24日内部通知一份、(2021)鲁1121民初3857号案关于宏邦公司对该通知质证无异议的相关法庭审理笔录,证明:宏邦公司因停电处罚了自己的责任部门,停电系因宏邦公司内部管理检查维护不当导致,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无关;还证明:宏邦公司日常生产中经常发生烂板(产品)等生产事故,造成生产的产品报废,故价格鉴定中所涉及的报废产品不一定是停电当日所形成,停电导致的产品报废只会在生产线上,不会包括地下场地堆放部分。 3.宏邦公司内部配电管理制度照片2张,证明:宏邦公司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必须对配电设施定期巡视检查维修,宏邦公司停电明显系自身巡视检查维修不当导致,与证据2互相印证。 4.通过百度搜索的“低压配电设备巡视内容”“低压配电装置巡视检修”两份,证明:作为使用设备的宏邦公司,应对自己的用电设备定期(至少每周一次)巡视检查,内容包括各部位连接点,包括母线和二次线连接点,有无过热,螺母有无松动或脱落,发黑现象,整个装置的各部位有无异常掀动、振动或异味、焦糊味,装置和电器的表面是否清洁完整,接地连接是否正常完好;即使宏邦公司的停电原因为母排连接螺丝松动短路,也系宏邦公司自身巡视检查不到位导致,与证据2、3互相印证。 5.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各一份,证明:阳光电力公司为电力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承装类电力工程二级资质具有签订本案受电工程的资质,涉案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对于上述证据,宏邦公司质证认为: 1.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的主张。该竣工检验意见单,仅是对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交付的供电设备一个外观的形式勘查说明,并不是对整个工程质量的检验报告,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直接让宏邦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的勘查验收。而且该意见单中并没有供电企业**确认,仅加盖“竣工检验五莲专用章”,没有安装质量的检验。 2.证据2内部通知和3857号案件当中笔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实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主张,也不能证明断电原因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没有关联性。 3.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主张,能够证实宏邦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用电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4.证据4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即使宏邦公司在检修中也无从发现该断电原因,因为该配电设施在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交付时全部用绝缘护套包裹。 5.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仅仅是阳光电力公司的资质证书。 对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证据1、2、3、5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纳,能够证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涉案配电工程经过了宏邦公司验收,工程交付后,在使用中宏邦公司有义务进行巡视检查,但不能直接证明断电的原因和低压设备中的螺丝松动系宏邦公司自身行为所致;2.证据4来源于网络,系低压配电设备巡视检查的常见做法,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予采纳。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宏邦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委托***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低压设备断电原因及断电给宏邦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2022年5月7日***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函一份,说明:可以受理前述两项鉴定,断电原因为事故原因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损失金额为损失评估事项由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2022年10月26日,***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一份,对断电原因分析说明:由《公证书》中的照片及视频分析可知,配电柜内母排连接处有螺丝未拧紧的现象,由**排连接处因螺丝未拧紧使得接触电阻增大,造成接触点产生局部严重发热、电弧闪络等现象,产生的高温造成母排护套熔化,进而使得相间出现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鉴定意见为:2021年4月5日断电原因为母排连接螺丝松动引起局部高温、闪络等现象形成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三名鉴定专家组成员的资质证书,另外还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的书面异议作出了回复说明。 2022年10月21日,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一份,认定:宏邦公司发泡陶瓷生产线因停电产生的损失共计649736元。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营业执照、价格见证评估机构执业备案证书、三名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宏邦公司对上述技术鉴定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没有异议。 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中没有相关电力事故原因认定的资质。对于***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函、异议说明加盖的是函件专用章,不能代表***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并非五莲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同时函件也说明鉴定报告中的人员并非***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该鉴定报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另外,双方对公证书能够证明的事项存在重大争议,该公证书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以该公证书作为鉴定依据明显的是以结论推倒原因;该价格鉴定一家只能作为宏邦公司提供的损失物品的价值的依据,对于该部分损失物品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没有证明作用,涉案鉴定意见的价值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和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均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鉴定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或资格证书,鉴定程序合法、规范,鉴定所依据的公证书真实合法,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故***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对于上述断电原因鉴定报告和价格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宏邦公司是一家从事隔热隔音材料制造与销售的公司,拥有一条发泡陶瓷生产线。2020年8月24日,宏邦公司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签订《客户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宏邦公司将其320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固定总价为1320000元,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代表为***。关于工程质量与验收,双方在4.2条约定“本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满足电网运营商的相关要求”,在11.1条约定“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送电后48小时无异常,所有供、配电设施移交于发包人”;关于权利和义务,双方在6.6条约定“交付使用后运行中由于发包人操作不当、设备过载运行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备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承包人可以协助处理,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在14.5条约定“因违约导致诉讼或争议发生的,由违约方承担并支付对方因诉讼或争议处理发生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021年1月15日,经现场检验合格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向宏邦公司交付了涉案配电工程,宏邦公司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中签章。2021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宏邦公司生产过程中突然断电,经查,配电室内烟雾缭绕有刺鼻气味、低压总盘及各低压柜断电,宏邦公司遂联系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前来修复并联系五莲县公证处对配电室及生产线的现场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宏邦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4000元。当天,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指派人员到宏邦公司对配电柜进行了修复,宏邦公司机电室主任工作记录本记载了断电及修复过程,对停电原因记录为母排连接处螺栓未紧,发热打火造成相间短路,致高压电柜保护动作跳闸,**等5名维修人员在阳光电力公司操作人员处签字。公证书及相关照片、视频显示:AA07号和AA15号低压柜内多处绝缘护套封有烧焦、熔化、烟熏痕迹,宏邦公司的发泡陶瓷生产线运行停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宏邦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委托***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低压设备断电原因及断电给宏邦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2022年5月7日***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函一份,说明:可以受理前述两项鉴定,对断电原因,为事故原因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对损失金额,为损失评估事项由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宏邦公司支出鉴定费145000元。 2022年10月26日,***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一份,对断电原因分析说明:由《公证书》中的照片及视频分析可知,配电柜内母排连接处有螺丝未拧紧的现象,由**排连接处因螺丝未拧紧使得接触电阻增大,造成接触点产生局部严重发热、电弧闪络等现象,产生的高温造成母排护套熔化,进而使得相间出现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鉴定意见为:2021年4月5日断电原因为母排连接螺丝松动引起局部高温、闪络等现象形成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2022年10月21日,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一份,认定:宏邦公司发泡陶瓷生产线因停电产生的损失共计649736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配电工程系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施工,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断电,经专家鉴定,停电的原因在**排连接处因螺丝未拧紧,而该处螺丝事发前全部由绝缘护套封包,没有证据证明现场检验时打开护套对螺丝状态进行了检查,也没有证据证明自交付至停电前的短期内存在导致螺丝由拧紧状态变为松动的外力作用,基于以上分析足以认定在交付时低压柜母排连接处的部分螺丝并未拧紧。虽然在交付时宏邦公司已经确认检验合格,但因螺丝全部由绝缘护套封包、宏邦公司缺乏专业能力进行检验,故不能据此认定配电工程交付时螺丝已经拧紧。 因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的配电工程存在低压柜母排连接处螺丝未拧紧的质量问题,导致宏邦公司在生产线运行过程中突然断电,给该公司造成了原料报废、生产设备受损等损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宏邦公司因断电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然涉案螺丝由绝缘护套封包,但可以断电打开护套检查螺丝状态,宏邦公司未充分检验涉案配电工程即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仔细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螺丝松动未拧紧的情况,因此,其对配电设施的断电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存在重要过错,依法可以减轻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的赔偿责任。涉案配电工程在交付时虽已存在螺丝未拧紧的安装质量瑕疵,但交付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条件对配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涉案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已经完全交***公司负责,故宏邦公司有义务对上述安装质量瑕疵及时发现并纠正,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于涉案配电设施的断电存在同等过错,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应当对宏邦公司的断电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宏邦公司损失324868元。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系阳光电力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阳光电力公司承担,故阳光电力公司应当与其分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损失赔偿义务。宏邦公司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公证费(4000元)均系因断电产生的后续费用,根据合同的约定,结合双方对于断电发生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的50%,即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赔偿宏邦公司停电产生的损失3248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支付宏邦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宏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6元,***公司负担6593元,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负担5303元;鉴定费145000元,***公司负担72500元,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负担72500元。 二审中,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螺丝松动状态下通电实验视频光盘一份(在200A电流作用下,在螺丝松动尚达不到公证书描述的松动情况下进行的实验),证明参照***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在200A电流作用下,在螺丝松动尚达不到公证书描述的情况下进行实验,低压柜内护套在不足十分钟内就融化,而如果低压柜内螺丝存在松动,宏邦公司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近三个月时间内,未发现任何变化违反基本客观规律。证据二宏邦公司电费使用情况明细(来源于供电公司五莲公司市场营销部),证明:涉案工程自2021年1月份交付使用后持续用电,其中2021年3月份在整个年度中用电量达到最高峰,而宏邦公司提供的记录本多次记载低压柜运行正常,其中2021年3月19日、31日均有明确关于低压柜温度记录的正常记载,宏邦公司提供的该记录本准确反映了涉案受电工程交付使用时正常,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也运行正常,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的受电工程质量合格。证据三新装增容送电单(来源于供电公司五莲公司营销部),证明:涉案受电工程经宏邦公司及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于2021年1月15日开始供电,而宏邦公司对于验收合格情况予以确认,并对供电结果满意。证据四供用电合同(来源于五莲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证明:涉案受电工程经验收合格,已正常供电,供电过程中宏邦公司有维护且保证设备始终合格安全的义务。因宏邦公司管理维护不到位造成的生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证据五竣工报告(来源于供电公司五莲供电公司营销部),证明涉案受电工程验收合格,从中间检查到竣工验收,再到供电企业验收合格送电均符合验收标准,不存在质量瑕疵。结合证据一和宏邦公司提交的记录本,涉案低压柜交付使用时不可能存在螺丝松动情况。证据六绝缘护套及照片,来源于设备生产厂家,证明绝缘护套并非密封,可以正常开启,验收、检查时应打开查看,有异常可以及时发现。宏邦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从2021年1月15日送电,宏邦公司实际生产不超过一个月,在半个多月的时间出现的故障点,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做的这个实验,铜牌的截面积大小和宏邦公司配电室铜牌的截面积大小不一致,截面积小,没有达到一定的负荷电流,铜牌故障点就不会过载,就不会发热,这一试验恰恰证明了螺栓松动会造成电器线路发热着火现象,进而造成电器跳闸这一现象。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宏邦公司2021年3月3日开始投料试生产,3月15日左右即已有产品试生产下线,3月25日开始正式生产,4月5日上午9时发生断电事故,从该用电量来看也能够证实在前两个月左右,宏邦公司并没有正式投产,其螺丝也不会发热。对于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的安装质量,仅是送电签字。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证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的安装质量,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在第一次庭审时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仅提供了竣工报告中的第三页,对于其他材料并未提交,该份竣工报告系第一次庭审之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阳光电力公司是国有企业,是国网供电公司的二级公司,其供电验收也是自己说了算,自己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所谓的验收也是自己验收,阳光电力公司与国网供电公司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对报告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且证据三、四、五各方验收单位、制作单位均与阳光电力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宏邦公司配件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单位均是与阳光电力公司有关的关联人,因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给宏邦公司的电力设施安装质量问题与其施工的安装质量没有关联性。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配电工程系阳光电力五莲公司施工,***公司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断电。对于断电原因,经一审法院委托,***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认为2021年4月5日断电原因为母排连接螺丝松动引起局部高温、闪络等现象形成短路,造成配电系统中高、低压跳闸。因该处螺丝事发前全部由绝缘护套封包,没有证据证明现场检验时打开护套对螺丝状态进行了检查,也没有证据证明自交付至停电前的短期内存在导致螺丝由拧紧状态变为松动的外力作用,一审基于以上分析认定涉案配电工程在交付时低压柜母排连接处的部分螺丝并未拧紧正确。因阳光电力五莲公司交付的配电工程存在低压柜母排连接处螺丝未拧紧的质量问题,导致宏邦公司在生产线运行过程中突然断电,给该公司造成了原料报废、生产设备受损等损失,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配电工程交付后,相应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已经完全交***公司负责,宏邦公司在日常检查维护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安装质量瑕疵,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双方对于涉案配电设施的断电存在同等过错,阳光电力五莲公司对宏邦公司的断电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宏邦公司、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对于宏邦公司的损失,宏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情况,经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一份,认定宏邦公司发泡陶瓷生产线因停电产生的损失共计649736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正确。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虽对***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和苏州***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均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鉴定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或资格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现场勘察,后根据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出具了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亦作出了说明和答复。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鉴定意见和一审认定,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宏邦公司、阳光电力五莲公司、阳光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0元,由****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97元,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分公司、日照阳光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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