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784民初5065号
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设备,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双方约定将剩余的20000元货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支付,现已超过约定的期限,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将该20000元质保金支付给原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2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应予支持。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买方)购买原告(卖方)规格型号为WCB500稳定土拌合站1套,价款为370000元;首付定金50000元,货到后付200000元,调试完之后付100000,留20000元质保金1年内付清。另违约条款约定,如违约,违约方按合同价款10%承担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设备的义务,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先后共计付款350000元,余款20000元质保金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
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设备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初立江
书记员  刘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