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思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129号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54273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文,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思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塘头西街19号A栋永利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3824154N。
法定代表人:邹友强。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思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