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132号
申请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
被申请人:广东思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科创路57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3824154N。
法定代表人:邹友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思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2564.5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思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564.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03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