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1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一层1057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晓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78388.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巍
审 判 员  刘敬东
代理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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