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清之水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一层1057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清之水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龙栖湾新区洋山路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何林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晓曦,该公司经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2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7.2545万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丽梅
审判员  王向锦
审判员  杨立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