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财保21号
申请人: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学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晓波,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号为41×××85、41×××83内的银行存款共计3601352元,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财产保全保险合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号为41×××85、41×××83内的银行存款共计360135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