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苏晓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娜,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三,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时启,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时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涉案款项的性质,原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认定涉案款项为工程款,而在其论述判决理由和引用裁判依据时,认为涉案款项为农民工工资,认定不一致。且对于涉案欠款的数额,亦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志强
审 判 员 何云霞
审 判 员 武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龙
书 记 员 康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