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苏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娜,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三,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时启,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时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而制定的。农民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或总承包方主张权利,其适用条件应严格限定于农民工主张的农民工工资。而案涉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工程款还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予以进一步查清,并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决。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苑海峰
审 判 员 王晓武
审 判 员 毛富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慧慧
书 记 员 杜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