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82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山西省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籽城坊育新巷三巷7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生,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东堡村居民。

被告: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苏晓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被告***、被告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利、杨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协商和解,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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