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铭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874号
申请人:淄博铭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办事处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34690905。
法定代表人:张钦浩,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江南花都产业园1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1747A。
法定代表人:盛汝信,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铭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9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52725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52725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