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民初6333号
原告: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B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DDBX5G。
法定代表人:宋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志强,男。
被告: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江南花都产业园1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1747A。
法定代表人:盛汝信。
原告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许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颜琴
书 记 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