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2C547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颜集镇贯勤村范庄组35号。
法定代表人:马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1747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江南花都产业园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盛汝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858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818元(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77元,由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41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均仅有零星存款。冻结的账户有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等。上述账号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
2、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D5××**、苏DX××**、苏D0××**、苏DE××**、苏D××**、苏DE××**、苏D1××**、苏D5××**、苏DC××**、苏DC××**、苏D1××**、苏D5××**汽车。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
3、经向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1月24日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2年6月9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立案执行标的128582元及执行费1829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04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王笑一
审 判 员 丁 淼
审 判 员 包 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辛世杰
书 记 员 沈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