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傲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执51号 申请人:山东傲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鱼山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49360945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江南花都产业园1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174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傲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