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1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办事处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346909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江南花都产业园1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174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27255元。
2023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