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苏鸿金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三棠路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苏鸿金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1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了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查,2019年9月18日上诉人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了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的邮件。但上诉人至今未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