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保定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4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住所地博野县东街村栋梁东路2号胡同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308309803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小陈乡南大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09112706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志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5民初93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上诉人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上诉人保定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5民初936号判决;
二、准许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双方均按调解协议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76元,减半收取10338元,由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6310元,由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