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304号之二
原告:潍坊市科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学府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沧州市利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区长春路以北贵州大道以东利达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市科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利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潍坊市科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科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科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66元,由潍坊市科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