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311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住所地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中兴南路1号。
负责人***,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西省阳泉郊区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段长。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国土资郊罚字[2017]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0.18亩(合12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7.24亩(合4826.7平方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将场地平整恢复土地原貌的内容。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2017年7月,被执行人山西省阳泉郊区公路管理段在李家庄村擅自动工建设***续建工程,属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送达了阳国土资郊罚字[2017]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0.18亩(合12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7.24亩(合4826.7平方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将场地平整恢复土地原貌。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阳国土资郊罚字[2017]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行政处罚告知书;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在申请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对被执行人山西省阳泉郊区公路管理段作出行政处罚后,被执行人山西省阳泉郊区公路管理段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作出的“阳国土郊罚字[2017]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退还非法占地、没收及拆除的决定,虽然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但关于拆除的建筑物与没收的建筑物是一整体相连在处罚决定书中也未明确划分,导致标的物不确定。由于既有拆除又有没收导致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标的不明确。关于没收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能否保留,应由行政机关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此不是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依法应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的对阳国土郊罚字[2017]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凡
书记员魏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