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刘某与任某、辽宁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03民初175号
原告刘某,男,住葫芦岛市。
被告任某,女,住葫芦岛市。
委托代理人晏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任某、辽宁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