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242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佛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