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242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峰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杰